問:企業購買手機送給員工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企業購買手機送給員工發生的費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舉范圍內,因此,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