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掛牌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情況比較常見,但實施股權激勵有些企業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不需要,實施方案有什么不同?
下面我們以案例對比方式進行分析。
案例1:深圳市杰普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以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評估獲得股權的方式是低價股權轉讓,具體要點如下:
1、低價轉讓構成股份支付
2014年5月該公司主要股東黃治家和劉健分別以1元價格轉讓部分股權至同聚咨詢(作為員工持股平臺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實施激勵。
根據中國證監會會計部2009年2月17日印發的《上市公司執業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第1期中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約定價格(低于市價)轉讓給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該項行為的實質是股權激勵,應該按照股份支付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2、構成股份支付的財稅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及應用指南,針對企業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記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根據該公司2015年6月增資時100%股權估值為1.5億元計算,上述股東以1元轉讓的股權應確認股份支付費用1,079.89萬元,應調減對應會計年度的利潤。
同時,員工獲得了股權激勵,實際獲得收益1,079.89萬元,涉及股權激勵的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曾老師點評:
以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是正確的,但以低價轉移股份,觸發需要按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降低了企業會計利潤,員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付出的代價很高。
案例2廣州圖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這家公司也是選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員工持股平臺,但持股平臺獲得股權的方式不同,這家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就不涉及股份支付,他們是這么做的:
1、注冊員工持股合伙企業
2016年4月28日該公司在拉薩設立西藏圖騰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引進公司骨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2、以增資方式轉移股份
2016年7月17日,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增資擴股的議案》,增資方案如下:西藏圖騰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企業增資,增資價格為1.93元/股,增資價格以2016年5月31日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由股東協商確定。
由于是按市場價格進行增資,員工持股平臺沒有獲得額外的利益,因此不涉及觸發股權支付,企業不需要確認員工股權激勵的成本,也不涉及降低利潤,員工在實施股權激勵環節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曾老師點評:
同樣是以合伙企業作為員工股權激勵持股平臺,一家公司涉及股份支付,員工要繳納個稅,一家公司不涉及股份支付,員工不需要繳納個稅。區別就在于:股權激勵平臺獲得股權是否獲得了原有股東、企業的額外讓利。
其實,只要做好事先安排,員工股權激勵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完全可以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