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原則—— 一、基本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如果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特殊規定: 1、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即被投資方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則打破基本規定,按照特殊規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投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和聯營的,則也是打破基本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問:是不是說投資一方只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就要交土地增值稅么? 答:并不是只有一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要繳納土地增值稅。D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對非房地產企業投資,是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參見下面的內容完整掌握。 一、基本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如果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特殊規定: 1、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即被投資方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則打破基本規定,按照特殊規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投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和聯營的,則也是打破基本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3、投資、聯營企業若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則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提示:將房地產轉讓,產權轉移,當然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了。
總結—— 1.總原則,用房地投資,共擔風險,不交土增
2.房企用房投資聯營,交
3.非房企用房投資于房企,交
4。房企用土地投資于非房企,不交?
問題—— 對于這兩種,我的理解對不對 一、以房地產投資聯營 非房企投資非房企不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非房企投資房企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房企投資非房企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房企投資房企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二、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聯營 非房企投資非房企不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非房企投資房企不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房企投資非房企不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房企投資房企交營業稅:共擔風險免
解答—— 營業稅只看是否為共擔風險的投資,不考慮是否為房地產企業。 土地增值稅是既考慮是否為共擔風險投資,又考慮兩頭是否有房地產企業,如果有一方是,則征稅。
咨詢—— 土地增值稅是既考慮是否為共擔風險投資,又考慮兩頭是否有房地產企業,如果有一方是,則征稅 我知道如果是以“房地產”投資,是這種情況 若是已“土地使用權”(即僅是土地)投資呢?也是這樣的?
解答—— 是這樣的,如果是用土地使用權對房地產企業投資聯營,是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而如果是房地產企業對非房地產企業投資,則只是就投資的商品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是土地使用權是不征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