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稅務局 2014年07月21日某公司法人代表咨詢:公司將注銷,賬簿憑證相關資料還需要繼續保存嗎?
南京地方稅務局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賬簿等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不得擅自銷毀。
稅屋追問——
由誰來保管、具體怎么操作?
對于成立時間不久且沒有什么業務的企業還比較方便保管,而對于成立時間比較久,業務量較大的企業,操作上是個問題啊!
法人企業不存在了,企業法人頭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