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東A,B兩個自然人,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A出資60萬,B出資40萬,2011年12月自然人股東C對本公司增資300萬,其中20萬為實收資本,280萬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3月準備將28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后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其中自然人A為200萬,即增資140萬,自然人B為133.33萬,即增資93.33萬,自然人C為66.67萬,即增資46.67萬,請問,自然人股東A,B,C需要就增資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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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除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均視同向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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