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在建的商品房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然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我公司向融資租賃企業開具了不動產銷售發票。請問,我公司的上述業務是否能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處理涉稅事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貴公司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按照13號公告處理。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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