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5-19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預繳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凡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上一納稅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及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指標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考慮到在上一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其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因此,在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企業在預繳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可按上一納稅年度實際利潤額自行確定。
二、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在新辦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不到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按20%稅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但不能享受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不適用減低稅率及減半征稅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
(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3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4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2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25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2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26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三)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的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3行“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14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80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認定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37號)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