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地稅發[2012]14號 2012.2.1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務發票工本費。請各基層單位務必認真做好小型微型企業認定工作,落實減免發票工本費優惠政策。小型和微型企業認定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
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要求,按照行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進行劃型,可參照企業上個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認定,新戶可暫按現有情況先認定劃型,情況有較大變化時再予以調整。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小型和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不予以減免。
二、小型和微型企業的認定流程
(一)納稅人通過網站下載并填寫《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發票工本費申請表》后,報主管稅務機關。
(二)管理員核實納稅人情況,報主管機關(分局、所)審定后,按照認定標準可以劃型為小型和微型企業的,管理員通過稅管員平臺-戶籍管理-企業相關認定-小型微型企業認定,對該戶納稅人進行小型、微型企業認定。
(三)被認定為小型和微型企業后,該納稅人購買發票時征管系統將自動減免其發票工本費為0。
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請及時與市局征管處聯系。
附件:《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發票工本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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