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 注——依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試行]》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現將《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審核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審核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存量房交易環節稅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動中“陰陽合同”所形成的稅收風險,營造依法、公平納稅的良好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存量房(俗稱二手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
存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條 發生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交易雙方應當依法如實申報存量房交易價格,依法足額繳納相關稅款。
第四條 存量房交易稅收由市、縣兩級地方稅務局直屬二分局負責征收管理。各級主管地稅機關要按照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要求,設立存量房交易稅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與產權
變更登記部門的協作機制,嚴格執行契稅“先稅后證”制度,以契稅征管為把手,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
第五條 全省地稅系統要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建立和應用統一的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評估審核系統(全省通用版),對各類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進行評估(以下簡稱存量房評估)。
第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要應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確定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評估價格,據此評估審核申報價格是否偏低。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下浮比例應不高于20%,具體比例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擬定,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
第七條 存量房評估工作由各級地方稅務局直屬二分局負責,各市、縣在本區域內的存量房評估技術標準必須統一。
第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要對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全面評估審核,嚴格禁止不經評估即直接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實施存量房評估。要應用存量房評估價格與納稅人申報價格進行比對,對于申報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以申報價格計稅;對于申報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應進一步經過規定程序確認申報交易價格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經確認有正當理由的,予以認可;無正當理由的,以評估價格作為依據核定計稅價格征稅。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法院裁決;
(二)拍賣;
(三)親屬(三代以內血親)間交易且申報價格不低于評估價格的規定范圍;
(四)房屋客觀上有明顯缺損且申報價格不低于評估價格的規定范圍;
(五)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四)項的評估價格下浮具體比例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納稅人應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正當理由的合法、有效資料。
第十條 納稅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向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機關提出爭議處理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征管機關要按合法、合理、規范、高效的原則進入爭議處理程序,納稅人未要求個案評估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結果,按處理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納稅人要求個案評估的,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結果,按處理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納稅人對處理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存量房評估爭議解決制度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存量房交易行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
報,逃避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要優化納稅服務,充分尊重納稅人的知情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要對實施存量房評估進行公告,積極向納稅人宣傳存量房評估工作,依納稅人申請公開存量房交易評估機制的內容、評估工作的原理和程序,并耐心接受納稅人咨詢。
第十三條 存量房評估數據庫維護和評估數據的調整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二分局負責。評估數據和申報數據,按照稅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保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滿2年后,如繼續適用,應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