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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查找出口貨主入手揭開騙稅蓋子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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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稅案,尤其是“異地報關、兩頭在外”的外貿出口企業騙稅案,應該怎么查?從哪兒選取突破口?如何以點帶面最終查清案件?通過本案的查處與分析,稽查人員或許可從中得到一些啟發。 異地報關,兩頭在外 紡織企業偽造單證騙取出口退稅 廣西防城港市國稅局、公安局成立聯合專案組,對某紡織公司涉嫌出口騙稅開展調查。經過180多個日夜的不懈努力,輾轉青島、濟南、上海、深圳、廣州、天津等地市取證,調取案件材料2萬多份,最終撕開了違法分子布設的騙稅偽裝,共抓獲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涉案人員已受到法律嚴懲。 一份虛開通知單加重企業嫌疑 2012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專項檢查統一部署,防城港市國稅局稽查局結合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通報的異常信息,經選案分析,決定對某紡織有限公司立案檢查。 在案件稽查過程中,稽查人員接到了云南省國稅局稽查部門發來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通知單中稱,云南嵩明縣某公司為防城港市某紡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1份,涉及稅額240多萬元。 經稽查部門初查,發現某紡織公司從2009年以來一直采取“異地報關、兩頭在外”的出口經營模式。結合云南省國稅局稽查部門的函件信息,稽查人員認為,該公司具有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實施出口騙稅的重大嫌疑。 防城港市國稅局將相關案情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迅速立案。為加大查辦力度,順利偵破案件,公安機關和國稅機關抽調得力干警和稽查骨干,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聯合調查。2013年8月27日,該案被列為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集中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專項行動聯合督辦的13個重點案件之一。 順查遇阻,逆查獲突破 專案組從某紡織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線索入手,對企業購進貨物直至申報退稅的所有業務環節開展調查。 經查,云南嵩明某公司不具備相關產品的生產能力,沒有貨物發出,其性質屬于無貨虛開。但稅警雙方掌握的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某紡織公司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有實際貨物出口的可能性。同時,如果要確定該公司屬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有資金回流等讓他人為企業虛開發票的確鑿證據,而這通常需要較長的取證時間,且查證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難度較大。 在對當前騙稅違法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討論分析后,專案組認為,假設該企業是無貨物購進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出口環節的貨物必然不是該公司親自出口,而應是采取“配貨、配單、配票”的方式,將他人的貨物冒用到自己公司名下實施騙稅。如能查實其最終出口貨物的貨主另有其人,則該公司假報出口騙稅的事實便得到了證實。 按照這一思路,聯合專案組改變辦案方向,決定從企業經營流程相反的方向,由逆查實際出口貨物的貨主入手實施調查。 為此,專案組派出4個小組分別前往廣東、山東、浙江等地,尋找出口貨物的真實貨主。經過外調人員的艱苦努力,通過追查7份海運提單,確認報關單上記載的該企業出口貨物,實際是浙江省溫州某公司代理寧波多個廠家出口西班牙的貨物。由于寧波的這些生產廠家不具備出口退稅資格,不需要相關的退稅單證,不法分子因此利用他人出口貨物的信息進行“配貨、配單、配票”,最終改頭換面以防城港市某紡織公司名義取得一系列出口退稅單證。 全面核查,細究違法環節 在取得某紡織公司沒有實際貨物出口,通過假報出口信息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關鍵證據后,專案組對涉案人員實施統一抓捕。經過訊問,涉案人員對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涉案人員供述,稅警聯合專案組對該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時取得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一系列違法犯罪環節實施全面調查和核實。針對該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和違法環節,加大相關證據采集力度,以固定證據鏈。 經查,某紡織品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存在下述違法行為:通過尋找中間人買單配單非法取得出口報關單證;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外匯取得結匯水單和外匯核銷單;通過支付開票手續費方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虛假外貿合同、海運提單等單證,蓄意騙取出口退稅。該公司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出口退稅單證用于申報出口退稅,共申報退稅416萬元,已獲取出口退稅款356萬元。 2014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李某、張某、王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主犯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主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60萬元。 作者單位:廣西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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