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納入營改增試點,現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辦法明確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附件1中所列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預征1%增值稅所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中國鐵路總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政策——《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
相關背景——
據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營改增前,各中央鐵路運營企業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由鐵路總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國稅局繳納,財政部根據規定劃轉至地方國庫。
營改增后,鐵路總公司分支機構在站段按月預征增值稅,由鐵路總公司按季匯總繳納。
為了加強管理、簡便征收和服務企業,對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所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務總局明確由鐵路總公司統一在北京市國稅局按季繳納。該負責人表示,根據現行預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終通過財政體系轉為地方收入。
合資鐵路公司和地方鐵路公司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仍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