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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0]139號 關于車輛通行費有關營業稅等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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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車輛通行費有關營業稅等稅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廢止]發文文號:財稅[2000]139號 發文時間:2000-12-15 根據財稅[2009]111號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10.1起自動失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中的有關規定,現將車輛通行費征收營業稅等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設部門貸款或按照國家規定有償集資修建路橋、隧道、渡口、船閘收取的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收費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物價、交通和建設部門審核,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交通或建設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收費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繳納營業稅。此前,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的稅款不再補征。 二、凡國內外經濟組織設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經營企業收取車輛通行費,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交通或建設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收費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繳納各項稅收。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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