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稅政[2014]27號 2014-7-9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民政局;濱海地稅一至六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局、納稅服務局、登記局、第一、第二稽查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我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扣減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政策——財稅[2014]39號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早前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