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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地稅政[2010]67號 浙江麗水市關于明確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有關規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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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麗水市地方稅務局、麗水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有關規定的通知 麗地稅政[2010]67號 2010.6.1市區各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對建筑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必須以《建筑業統一發票》(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除外,建筑業發票僅限于向市本級地稅部門領購或代開的發票,下同)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憑證。 二、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全額取得《建筑業統一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取得《建筑業統一發票》后按實際發票開具金額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三、對本通知下發以前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建筑業統一發票》,但計提的折舊已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金額,必須進行追溯調整。 四、國、地稅部門在日常征管、稽查中,將加強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發票取得、固定資產折舊扣除情況的審核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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