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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營業稅條例下建筑業總包、轉包、分包稅收政策變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2/27 來源: 閱讀次數: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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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關于建筑業總包、轉包、分包的問題與以前的規定變化較大,需要我們認真進行研究。 一、新舊政策的基本規定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新舊政策比較解讀 關于新舊政策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對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只允許對分包業務差額征稅。 (1)分包和轉包的概念: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所謂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整個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行為。轉包是與分包相對應的。 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總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總承包人沒有自己的施工收入,僅賺取了一個差價。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2)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4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第八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3)根據《124號令》的規定可以看出,從2004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將不再允許以轉包的形式出現,所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也沒有明確轉包業務實行差額征稅。 2、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建筑業的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業務”差額征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所注的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這是我們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如果綠化工程,或安裝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額征稅的優惠。我們一定要注意,建筑業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業中的一部份,只有這一部份才是差額征稅前提條件。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將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內,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只列舉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舊條例的規定區別很大,這是我們切切要注意的。 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分包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4、舊《條例》規定,只能實行一級差額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總承包人才有資格實行差額征稅;而新《條例》取消了此項限制,只要是納稅人,不論有無總承包資格,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A分包給B,可以按差額征稅,B又分包給C,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 三、舉例說明 A企業從事建筑工程業務,2010年6月承包了二棟樓的建筑工程,各500萬元,將其中的一棟樓轉包給B企業,仍是500萬元,但按5%收取管理費;將另一棟樓的“地基工程”和“外墻面粉飾工程”分包給C企業,共200萬元,C企業又將“外墻面粉飾”工程50萬元,分包給D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300萬的工程,估計成本為400萬。工程結束后,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1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 應繳稅款的計算: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A企業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200)*3%+500*5%*5%=24+1.25=25.25 由于給B企業工程不屬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額征收,但分包給C企業,及C企業分包給D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額征收,另外還從B企業取得了50萬元管理費,應按5%計稅。 B企業,500*3%=15萬,由于取消了總承包代扣稅,B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C企業,(200-50)*3%=4.5萬元,理由同上,C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D企業,50*3%=1.5萬元,理由同上, D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四、發票的開具 仍以上例為例說明。 A向建設單位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收入應做1000萬元,其中轉包給B的500萬元工程營業額不得抵減營業稅收入,而分包給C的200萬元的工程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B向A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0萬; C向A開具2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200萬,A做成本,并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D向C開具5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萬,C做成本,并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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