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辦發〔2015〕29號 2015-04-02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控制濫檢查,改善企業發展軟環境,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通知如下:
一、實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
(一)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委托的組織)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例行執法檢查,均須編制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年初送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匯總提出具體意見,報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檢查。原則上,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企業進行檢查的,下級機關不再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都提出檢查計劃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協調,明確一個牽頭單位實行聯合檢查。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門要將行政執法檢查計劃落實情況向本級政府作出報告,并適時予以通報。
(二)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計劃開展檢查。建立涉企行政檢查批準、登記制度。實施檢查前,要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并進行登記。檢查時,要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檢查通知書》。檢查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陪同,不得要求企業派車接送,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企業提供的宴請。檢查后,行政執法人員要及時向本機關提交書面檢查報告。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提出改進意見并書面通知企業。
(三)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進行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縣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及時開展,檢查結束后30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檢查實施情況。
二、推行涉企行政執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行政執法機關要進一步牢固樹立服務理念,增強服務意識,針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服務意識不強、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細化工作措施,明確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內容和范圍,普遍建立便企服務承諾制、責任制等。要充分利用門戶網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網上政務大廳、辦事窗口等信息載體,設立企業服務專欄,向企業提供本機關服務和促進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術等信息。
(二)優化審批程序,積極推行并聯審批。行政審批由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報批的,由受理機關在限定時間統一辦結并反饋結果。壓縮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原則上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牽頭部門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審批要求,在審批前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輔導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確需中介服務的,要規范評估機構評估和收費行為。
(三)倡導“人性化”執法。注重發揮行政指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等非強制手段作用,把處罰和指導、服務結合起來,指導企業依法經營、依法辦事,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三、實行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
(一)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進行核定,并向社會公布目錄清單。行政執法機關向企業收費要預先下達《收費通知書》,告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限、繳費地點。
(二)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將管理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有償服務,不得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環節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或利用職權只收費不服務。屬于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內的收費收入,必須按照國家和省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實行涉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嚴格執法程序管理
對企業做出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必須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決定適當,并在15日內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須經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要在門戶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處罰結果信息,使用統一規范的執法文書,加強案卷管理。政府法制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五、實行涉企行政執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一)禁止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借用企業資金,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企業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企業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金等;無償或廉價使用企業的房產、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等財產;要求企業提供貸款擔?;騾⒓映?、法規規定強制保險項目以外的保險;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向企業索要產品或強行低價購買產品;強制企業承擔不應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通訊費、會議費、餐飲娛樂費、醫療費等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強制企業刊登廣告,提供有償宣傳報道,訂購報刊、圖書、音像資料等;強制企業參加社會團體和學術研討會,并要求企業交納會費和提供贊助費;強制企業接受應由其自主選擇的咨詢、評估、信息、檢測、認證等服務;沒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企業進行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并從中收費;以招商引資、考察等為名,要求企業出資、陪同旅游觀光。
(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政府法制部門、監察機關和民心網投訴舉報。經調查屬實,由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或政府法制部門予以通報,并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據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建立涉企行政執法評價和日常監督機制
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執法檢查,會同省工商聯選擇部分不同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作為涉企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通過定期走訪、組織評議等方式,聽取企業對行政執法的意見建議,解答企業有關涉法問題的咨詢,受理舉報投訴,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通報處理糾正違法行為情況和行政執法普遍性問題的改進措施。政府法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12月對行政執法機關涉企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績效考核并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隊伍建設,認真抓好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各項工作落實。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