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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業廣告費和宣傳費稅收政策明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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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對部分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做出調整。 文件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這里所稱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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