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稅函[2015]214號 2015-5-10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規定,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減免征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5月10日起實行備案管理。備案報送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二)有效期限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
(三)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
(四)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復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
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實行。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規定處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不再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