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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一函[2011]2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普通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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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普通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問題的通知 青地稅一函[2011]2號 2011-02-17 為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精神,現就此次個人普通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調整中新老規定的執行時間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的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自2011年1月28日起,全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照《關于印發〈青島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09]3號)、《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0]668號)的相關規定,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網簽)手續的,有關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的規定執行,即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對尚未執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的區市,個人普通住房的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仍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產登記(交易)部門的收件時間為準?! ∷摹€人轉讓其購買不滿五年的普通住房,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規定完成網簽手續,但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又按照新政策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其購房原價部分負擔的營業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依規定程序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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