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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稅規范地方稅收減免行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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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行為,加強地方稅收減免管理,湖北省地稅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鄂地稅規[2010]1號),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地方稅收減免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統計報告、日常管理、檔案管理和責任監督。 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下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和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兩種。報批類減免稅是指稅法明確規定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稅法未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的減免稅項目。 報批類減免稅 報批類減免稅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后,進行調查、審查、審核、審議,依法作出減免稅審批決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須召開減免稅審議會議討論決定。簡易程序是指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后,進行調查、審查,依法作出減免稅審批決定的工作流程。減免稅數額在一定標準以下的減免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召開減免稅審議會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減免稅數額標準,由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在權限范圍內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申請和受理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一般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減免稅申請書》,同時報送規定的各項資料。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進行審查,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向納稅人送達《補正減免稅資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不符合減免稅申請法定條件的,即時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后,應當填寫《減免稅資料流轉單》(見附件2-1),隨減免稅資料內部流轉,辦理資料交接。 調查和審查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并提交由調查人員簽字的《減免稅調查報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并逐級報送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減免稅調查報告》包括申請人基本經營情況;申請人近三年的稅款繳納情況;申請人的減免稅事由是否真實。 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收到減免稅申請后,應對減免稅申請進行審查,填寫《減免稅審查意見書》。《減免稅審查意見書》包括申請人是否具有減免稅主體資格;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據和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的減免稅事由是否真實;是否同意減免及減免的稅種、稅額與期限等。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減免稅申請需要實地核查的,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寫《減免稅核查委托書》,委托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查,并對減免稅申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見。 核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完畢后應當提交由核查人員簽字的《減免稅核查報告》。《減免稅核查報告》內容包括:申請減免稅的條件是否符合規定;企業申報的有關數據與企業賬面數據、企業報表數據是否一致;申請減免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是否規范,有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其他需要審查核對的實物和數據。 減免稅申請的審查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市、州、直管市、林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審議和審批 減免稅資料審查完畢后,稅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下列材料提交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減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減免稅調查報告》;《減免稅審查意見書》;《減免稅核查報告》;其他材料。 一次審批減免稅戶數達到3戶(包括3戶)以上的,稅政管理部門應當制作《減免稅申請分戶說明表》進行說明。 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稅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減免稅申請審查材料后,應當對申請、受理、調查、審查的程序、文書等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向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提請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審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審查。 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建議,決定召開減免稅審議會議。 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將有關材料送交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委員,并將會議時間、地點通知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委員。送交的材料包括:《減免稅申請書》及主要資料、《減免稅調查報告》、《減免稅審查意見書》、《減免稅核查報告》等。 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減免稅審議會議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有效;稅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審查情況及審查意見;參會人員討論;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作出審議決定。 減免稅審議會議召開時,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會議記錄,載明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列席人員、基本情況、討論意見、審議決定等事項,會議結束后由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稅政管理部門根據《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制作《準予減免稅通知書》或《不準予減免稅通知書》,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對不予批準的減免稅決定,應在《不準予減免稅通知書》中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適用簡易程序的減免稅申請審查完畢后,由稅政管理部門制作減免稅審批文書,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決定。 減免稅申請的審議和審批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審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市、州、直管市、林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審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議完畢;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申請審查材料之日起25日內審議完畢。 減免稅申請較為復雜,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制作《延長減免稅審批期限通知書》(見附件1-11)送達申請人,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報批類減免稅按《準予減免稅通知書》載明的減免稅種、項目、數額(或比例)、期間、執行日期和要求執行。 備案類減免稅 事先備案類 納稅人執行事先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前,填寫《稅收減免事項備案表》,同時報送規定的各項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備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備案資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進行審核,即時向納稅人送達相應的受理文書。 事先備案的登記機關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接受備案資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備案資料報送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資料之日起7日內,對納稅人適用政策的準確性和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必要時由兩人以上進行實地核查。經審查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報分管局領導簽字,通知納稅人執行。經審查不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報分管局領導簽字,通知納稅人不予執行。《稅務事項通知書》中應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事先備案類減免稅按同意登記備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載明的減免稅種、項目、數額(或比例)、期間、執行日期和要求執行。 事后備案類 納稅人執行事后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應當在辦理納稅申報的同時,填寫《稅收減免事項備案表》,同時報送規定的各項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備案。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備案資料后,應當對納稅人適用政策的準確性和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 經審核不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受備案資料之日起7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報分管局領導簽字,通知納稅人不能享受該項稅收減免并補繳應繳的稅款。《稅務事項通知書》中應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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