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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住房發生的裝修費是否可以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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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要銷售了一處自已居住的住房,此住房在我居住使用期間進行了裝修,請問:在我銷售房屋時,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扣除裝修費用? 答: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提示:也就是說如果您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您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但是您要注意,此項規定是從2006年8月1日起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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