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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備案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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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河南省某市企業的一位財務人員,我所在的公司是某企業集團下屬的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近期,集團總部在內部審計中發現我公司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沒有進行加計扣除處理,導致多繳了稅金。請問我們能否在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充加計扣除?或者能不能按征管法規定對未加計扣除的數額按多繳稅款處理,調整當年申報,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稅?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稅收優惠,只能在發生當年享受,年度匯算清繳期過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補充扣除加計部分。另外,未及時加計扣除不屬于計算錯誤情況,也不能申請退稅或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按照此項規定,加計扣除就屬于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稅函〔2009〕255號同時規定,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各省針對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具體劃分都有詳細的規定。如河南省就將加計扣除按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處理,要求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由于該企業沒按要求事先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所以也就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更不能在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扣。關于退稅或抵頂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由于該企業沒有事先備案,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也就不能調整申報數據,沒有形成多繳稅款,也就沒有稅款可退或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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