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稅務行政復議案提示稅務執法人員,對于涉嫌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條文,不能偷一點兒懶,省一點兒事。
作為一名基層稅務人員,對近期發生的一件事很有觸動,覺得很有必要和同行分享一點兒體會,那就是稅務機關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才能凍結納稅人的銀行資金。 事件:張某遭遇銀行匯款凍結 近日,筆者了解到這樣一個涉稅事件。
張某在四川省A市B縣開辦了一家經營家具的公司,但一直經營不景氣。前不久,張某在C市接到了一筆大業務。為便于經營,張某決定將自己的公司遷往C市。B縣地稅局得知這一消息后,趕緊派人到張某的公司查看。此時,張某的公司已搬走很多東西。B縣地稅局經研究認為張某存在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遂提前責令張某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見張某沒有理會,繼續搬走財產,變賣辦公用品,B縣地稅局又責成張某提供納稅擔保人。張某告知,試過了,找不到納稅擔保人。擔心張某走逃,經B縣地稅局局長批準,B縣地稅局稅務人員書面通知銀行凍結張某公司的銀行賬戶。當得知該賬戶已無資金時,B縣地稅局又書面通知銀行凍結張某的個人儲蓄存款。然而,張某的個人儲蓄賬戶中也沒有資金。了解到相關情況后,B縣地稅局通過銀行多方查詢,查到張某最近有一筆匯款,便凍結了該款項,凍結金額相當于張某的應納稅額。 行政復議,匯款凍結處理被撤銷 5天后,張某才得知這一意外情況。情急之下,張某多次找B縣地稅局陳述申辯,強調那筆匯款事關重大,不能凍結。但地稅人員始終沒有答應張某的請求。
33天后,張某向A市地稅局遞交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接到張某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后,A市地稅局立即組織人員對相關稅務處理進行審查。經查,A市地稅局依法作出復議決定:B縣地稅局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其凍結張某匯款的行為應立即撤銷。 法理分析,B縣地稅局錯在四處 接到稅務行政復議決定,B縣地稅局立即撤銷了凍結張某銀行匯款的決定。在A市地稅局的指導下,B縣地稅局執法人員也弄明白了對張某的稅務處理錯在了哪里。
稅務機關無權通知凍結匯款。2011年6月30日公布的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從稅收征管法中,找不到稅務機關有權通知凍結納稅人匯款的規定。因此,B縣地稅局通知銀行凍結張某匯款的處理是錯誤的。
實施凍結程序違法。相關凍結處理的程序也是違法的。行政強制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現場筆錄等。對比來看,B縣地稅局對張某凍結匯款的處理缺少多項流程,在程序上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
沒有及時書面告知納稅人。假設相關凍結處理合法,張某也應當在3日內書面知曉。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而從B縣地稅局對張某的涉稅處理來看,張某是在匯款被凍結5天后才得知情況,且沒有收到凍結決定書,相關處理明顯違法。
凍結期限超過了法定時間。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包括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凍結期限已經屆滿等。對比來看,B縣地稅局對張某的匯款凍結超過了法定的30天,又沒有走延長匯款凍結的審批流程,更沒有及時書面告知張某延期凍結的決定和理由。這些都使其有關凍結匯款的處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有的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有特別規定(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根據立法法確立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相關凍結期限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作者單位:四川省遂寧市地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