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共4條。其主要內容是,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實施優先供地和優惠供地的政策。
第一條解讀: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實行優先供地。我國土地管理實行規劃、計劃管控制度。為了確保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的落實,將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優先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按照輕重緩急對文化產業項目建設用地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優先保障文化產業用地計劃指標。
我國實行耕地“占一補一、先補后占”制度。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先補后占制度,切實保障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對于耕地指標儲備不足的市縣或重點項目業主單位,經批準可以使用省級儲備耕地指標并按規定限期歸還,或繳款委托其他市縣土地整理機構代為開墾補充耕地,落實耕地先補后占任務。
第二條解讀: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實行優惠供地。對于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的供應,要按照“項目帶土地”的原則,做到供應一塊、開發一塊、見效一塊。對于具體供應方式,可采取招標方式供應。為避免土地閑置浪費,確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鼓勵原土地使用者以協議出讓、作價出資、租賃等方式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文化產業。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興辦文化產業的,可以作價出資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嚴格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的供后監管,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條解讀: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期限和用途方面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為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對于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的繳交,經市縣政府批準,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并在2年內繳清。所繳土地出讓金,市縣財政可優先安排用于重點文化產業項目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解讀:考慮到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投資大、回收期長,為支持投資達到一定規模的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確保其可持續發展,可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公開出讓方式,對投資者給予補償用地,安排適當面積的配套經營性項目用地。
二、財政稅收政策
共13條,即第五至十七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二是對符合條件的文化產業項目和文化企業,實施稅收減免。
第五條解讀: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旨在充分發揮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2011年,省財政預算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同時,明確2012年預算安排的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增加到4000萬元。在此基礎上,根據省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預算,2013-2015年每年遞增不低于1000萬元。也就是說到2015年,省財政預算至少應安排專項資金2.4億元(2015年當年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不少于7000萬元),專項用于支持我省文化產業發展。財政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貼息、補助、獎勵等,支持內容主要包括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培育骨干文化企業和扶持重點轉制文化企業發展等。
第六條解讀:省財政根據當年財力狀況和文化企業發展需要,安排財政資金注入擬扶持的文化企業,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給予支持。該種方式支持適用于支持省綜合性傳媒集團、文化產業投資控股集團、文化出版集團、演藝集團和影視集團等。該項財政資金在第五條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之外安排。
第七條解讀:鼓勵我省各類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省財政廳會同省文體廳、省商務廳,積極支持和推薦我省文化出口企業列入全國重點文化出口企業名錄。同時,省財政廳還將積極組織和指導我省各類文化出口企業積極申報國家文化出口獎勵資金,爭取國家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條解讀:我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以下簡稱區域協調資金)是用于支持我省外經貿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區域協調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進出口結構調整、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承接國際產業梯度轉移等。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資金申報通知(可在省商務廳網站查詢),向商務、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材料申請。
我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是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的專項資金。市場開拓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開展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境外收購品牌和技術活動等。符合條件的中小文化企業可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資金申報通知(可在省商務廳網站查詢),向商務、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材料申請。
第九條解讀:由我省文化企業引進的,在我省境內舉辦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體育賽事和經典演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給予獎勵或補助。省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將組織制定具體獎勵和補助辦法。
第十條解讀:省級財政安排的服務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等專項資金,是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相關領域優勢產業發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根據資金主管部門下發的資金申報通知(可在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等部門網站查詢)提出項目申報,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原則上當年各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不重復安排。
第十一條解讀:2009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同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出臺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明確了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免征和出口退稅等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繼續加大對轉制文化企業的支持,省財政廳將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測算時間,以轉制文化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留成的部分為測算依據,核定并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所得稅繳交企業發展文化產業項目。具體支持方式以貼息、補助和獎勵為主。該部分獎勵資金在第五條省財政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之外安排。
第十二條解讀: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該政策明確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文化企業,可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所附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規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是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包括:終端播放技術、后臺服務和運營管理平臺支撐技術、內容制作技術(虛擬現實、三維重構等)、移動通信服務技術等。僅僅對國外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仿或簡單離岸制造,既無知識產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產品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識形態、造成文化侵蝕、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
為了進一步支持經濟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2007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情況作了規定。
動漫產業是文化產業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我國動漫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增強動漫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對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情形、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營業稅暫減按3%稅率征收的情況等進行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解讀:省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辦法并接受申請,通過審核的將認定為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從事數字廣播影視、網絡傳輸、數字出版、動漫游戲、文化創意等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將給予行政性收費減免。“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是指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以及其后的2個完整年度)”,以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數額為測算依據,核定并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解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五條解讀:鼓勵采用“點對點”招商方式,一對一接洽,提升招商引資服務水平。考慮到各類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規定,為有關部門和市縣用足用活政策提供依據。為加快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鼓勵更多的投資者在海南建設文化主題公園,豐富海南旅游的內涵,考慮到文化主題公園規劃用地面積大,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相對較重,因此出臺了這一項政策。這項政策的主要優惠在于降低稅額標準,即以當地最低稅額標準來計征土地使用稅,以減輕納稅負擔。適用條件是必須經過省政府審批同意,以省政府正式發文為準。
第十六條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為扶持轉制文化企業和新辦微利文化企業的起步發展,省政府特別給予一個3年免征房產稅的優惠期間。轉制文化企業和新辦微利文化企業由省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組織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認定。經過認定的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應按“困難企業申請減免房產稅”的流程,提交相應材料,向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地稅窗口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解讀:為了支持文化企業生產重點文化產品,2009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該政策明確規定,文化企業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2011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出臺了《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財關稅[2011]27號),該政策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投融資政策
共6條,即第十八至二十三條。其主要內容是構建投融資平臺,幫助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和中小企業獲得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解讀:爭取設立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改制重組和并購。目前全國已成立11只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逾300億元,大多由政府主導設立。擬成立的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將由省財政注資引導,計劃吸收國有文化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向文化產業,按照省政府已出臺的《海南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政策》(瓊府[2011]55號,以下簡稱55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給予獎勵。55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支持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鼓勵股權投資基金積極參與企業并購重組,加大對成長型、高新技術及業務和商業模式創新等企業的投資力度。對經省金融辦備案,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給予獎勵。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達1億元的,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或募集資金)每增加2億元,獎勵遞增50萬元;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我省的企業或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時獲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省、市縣兩級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負擔”。
第十九條解讀:此條政策是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文化企業實施優惠的信貸融資政策,加大金融服務創新,使文化企業更好地享受到銀行金融服務。同時,此政策還參照了2010年3月19日中宣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該文件對于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提出了工作要求,制定了“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對于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企業,可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等條款。
第二十條解讀:該條政策意在減輕文化企業融資帶來的利息負擔,貸款貼息由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提供。
第二十一條解讀:鼓勵保險公司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同時鼓勵各類風險投資公司積極進入處于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文化產業領域。
第二十二條解讀:對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的文化企業,按照上述已出臺的55號文件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規定“對企業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第八條規定,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金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獎勵100萬元;再融資額1億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
第二十三條解讀:為鼓勵文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按照55號文件的規定,對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債)和中期票據成功融資的文化企業,按實際融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以減輕其融資成本。據測算,通常企業發行債券,其發行費用占融資金額的比例約為6%。,省政府給予2%。的一次性費用補助,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發債企業的融資成本。
四、市場準入政策
共7條,即第二十四至三十條。主要根據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的特點,適當降低文化市場準入門檻。
第二十四條解讀:本條主要是鼓勵非公有資本和外資通過產權交易等各種方式進入文化領域,并且與國有文化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解讀:本條規定根據省工商局《關于服務加快推進文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工商法字[2010]30號)第二、三條,主要是充分發揮企業注冊登記的配置資源功能,服務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資源整合與重組。在改制登記時,對采取整體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進行的,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文化企業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東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需要到場確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簽字確認的,由工商部門提供上門確認服務。
第二十六條解讀:本條根據省工商局《關于服務加快推進文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工商法字[2010]30號)第四條,主要是放寬文化企業出資方式,發揮工商登記注冊職能,調整產業結構。在出資方式上,除股權出資外,肯定了債權和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進一步拓寬了企業的出資渠道。
第二十七條解讀:本條根據省工商局《關于服務加快推進文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工商法字[2010]30號)第五條,主要是放寬相應的條件限制,給予一定的優惠措施,為其發展提供政策上的保證,繼續鞏固、完善工商職能部門主動跟進、主動獻策、主動服務的“三主動”服務措施,全力支持我省文化體制改革。
第二十八條解讀:本條主要是突破《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規定》,放寬對文化企業集團的登記條件,降低了組建企業集團的門檻。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參股、控股或獨資等形式,興辦政策允許的、適合國際旅游島建設需要的各類文化企業。有利于加快我省大企業、大集團的發展,有利于促進文化企業品牌經營、連鎖經營,提高商業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解讀:本條主要是全方位推進商標戰略實施,增加文化企業商標的戰略意識。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各種形之有效的辦法,精心培育,重點扶持,努力構建實施商標戰略良性機制,推動包括“瓊州百景”在內的民族民俗文化、文化體育、文化創意、企業品牌等注冊成商標,形成知名品牌,提高產品價值,提升市場競爭力。引導、培育全省各市縣文化類商標注冊,力爭每個市縣、每個文化產業、每個文化企業都有自己的商標、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
第三十條解讀:本條主要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改善投資環境。為大企業、大項目提供優質、便利服務。
五、人才政策
共8條,即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針對文化產業高層次人才,出臺一些優惠政策,提供一些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解讀:我省發展文化產業任務重、要求高,特別需要戰略性、規劃性的高層次專家提供咨詢意見,《若干政策》明確“省政府建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顧問制度”,目的是通過建立專家顧問團,對有關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發揮專家顧問在我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決策中的智囊作用,同時為我省文化產業與國內外交流搭建橋梁。
第三十二條解讀:《若干政策》在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的引進上有了進一步的突破,對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只要在海南從事“文化建設、文藝創作和文化產業項目投資”,不一定在海南安家落戶,就可以“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層次人才的各類政策待遇”,引進機制更加靈活,引進力度進一步加大。
第三十三條解讀:體現了《若干政策》在人才政策方面的“含金量”。海南屬欠發達地區,經濟總量小,財力有限,但省政府還是逐步加大對高層次文化人才在我省創業的扶持力度。對于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是“免五”,即5年內省政府把地方留成部分返還給個人。安家補助費和獎金是全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發放給個人的安家補助費,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省政府頒發的獎金以及經省政府同意給予的獎勵,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
第三十四條解讀:為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來瓊創業提供優質服務,著力解決人才的后顧之憂。對于確實要來海南安家落戶的人才,不但要解決其個人的工作和生活問題,也要解決配偶就業和子女就學等問題。對于“海歸”子女,高考、中考可以參照“三僑”政策。此條參照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吸引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06]47號)規定,適用范圍擴大到文化產業人才。
第三十五條解讀:文化產業的突出特點是表現在其內容和創意方面所包含的價值高,固定資產和其他投入反而少。本條鼓勵“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以著作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正是體現了這一特點。更是體現了我們對人才及其知識成果的尊重。這樣,也會鼓勵更多的人才創作更好的作品。
第三十六條解讀:建立了世界上各國文化產業專家和投資者來瓊的“綠色通道”,簡化了手續、提高了效率。為海南吸收國際上發展文化產業的先進經驗創造了良好的“請進來”條件。此條及下一條參照了《海南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發展政策》(瓊府[2008]77號),適用范圍擴大到文化產業人才。
第三十七條解讀:是與上一條相對應的條款,為我省文化企業“走出去”打開方便之門。
第三十八條解讀:有兩層意思,一是“筑巢引鳳”,“進一步完善人才評估和獎勵制度”,就是通過加大以能力和業績貢獻為導向,科學化、社會化的人才評價機制建設力度,形成不唯學歷、不唯論文,不求全責備的文化產業人才評價機制,吸引財經、金融、科技等優秀人才進入文化產業領域。二是打破所有制界限,對所有文化產業人才在獎勵、評優、職稱等方面實行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