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個人提供勞務的大量出現,以及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途徑的多樣性,給相關稅收征管帶來許多新問題。稅務機關應多方面加強稅收征管、監督和政策宣傳,加強稅收制度改革創新,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隨著自由職業、臨時職業、第二職業等市場化的形成,許多企業對無連續性的工作崗位,更多通過聘用臨時工或專業人才兼職來完成。譬如搬家公司、裝飾公司的搬運工、裝卸工;演藝公司、技術服務公司、醫院等臨時雇傭的演員、技術人員、醫學專家等。這種獨立個人提供勞務的大量出現,以及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途徑的多樣性,給相關稅收征管帶來許多新問題,應當引起稅務機關的重視。 企業支付獨立個人勞務費的涉稅問題 近幾年,筆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企業在支付獨立個人勞務費用時,對涉及的稅收問題,處理的方法五花八門。有的認為,勞務費是臨時性支出,又是支付非本單位員工,無需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即便是扣繳也只能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支付的勞務費不屬于經常性支出,而且是支付給個人的,應該按個人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企業支付的勞務費是給獨立個人,應按勞務所得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對支付的這部分勞務費,應按照個人勞務所得相關政策分別計算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對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有的認為,對支付的這部分勞務費,按照個人勞務所得相關政策分別計算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只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以上企業對支付個人勞務費相關稅務處理的方式,都與現行稅收法規存在相悖的地方。出現這些稅收問題的成因主要是: 一是征管方式不完善,征收漏洞比較大。從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來看,境內獨立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實行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而境內獨立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則是實行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為輔的征收方式。就目前的納稅環境及人們的稅法遵從度來看,營業稅這種征收方式,很難保證稅款的應收盡收和足額及時入庫。 二是企業自制憑據入賬,征管監督力度弱。大多數企業在支付獨立個人勞務費時,不要求取得勞務費的個人向企業提供正式發票,而是使用《勞務費發放表》等自制憑據,由企業領導和領款人簽字后直接作為記賬憑證入賬。自制憑據入賬是一些企業的財務慣例,加之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平時忽視對這一問題的監督管理,形成企業自制憑據入賬的“合法化”,也使合法完稅憑證對企業和獨立個人納稅人的制約作用難以發揮,不可避免地造成稅款的流失。
三是法規政策培訓少,企業人員政策不清。過去,由于企業支付獨立個人勞務費次數少、金額小,而且分散隱蔽,稅務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一領域相關稅收政策的宣傳和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重視不夠。隨著獨立個人提供勞務的大量出現,稅務機關政策解讀跟進不及時,存在稅收信息不對稱,很多企業套用簡便方法處理稅收問題,甚至一些財會人員存在著“獨立個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只繳個人所得稅”等錯誤概念,進而出現政策執行的“死角”。 對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稅收應加強監管 針對目前獨立個人提供勞務所得存在的稅收問題,稅務機關應多方面加強稅收征管、監督和稅收政策的宣傳,加強稅收制度改革創新,堵塞稅收征管中的漏洞。 推行“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征管方式。對獨立個人提供的勞務所得,無論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都要賦予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義務,承擔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并明確扣繳的方式、扣繳的環節等。對沒有扣繳義務人、需要自行申報納稅的,要按勞務的性質或特點以及個人取得收入的途徑等,研究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征管途徑。對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獨立個人納稅人不按要求申報納稅,要明確相應法律責任和制定處罰辦法,確保這項稅收征管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從而達到統一政策、完善制度、及時糾偏,有效保證稅款的應收盡收。 加強對企業相關票據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企業在支付獨立個人勞務費時,應當收取領款人提供的正式發票,以此作為原始憑證據實入賬,嚴防自制憑據等直接入賬,做到以票控稅。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票據使用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到企業對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企業存在使用發票不規范等問題,除向取得勞務報酬的獨立個人追繳未繳的稅款外,對支付勞務費的企業也應加以處罰,并要求支付企業對所取得的非法票據或自制票據不得入賬,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抵扣。 完善常態化稅務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針對獨立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涉及的相關稅收問題,稅務機關應開展常態化專項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并查處此類問題以及其他有悖于法律法規的稅收問題。加快建立稅務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真正意義上的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推行納稅人之間經濟往來銀行轉賬方式,實現工商、稅務、金融信息共享,控制各種交易環節中的現金支付,減少稅務機關不可監管的涉稅經濟活動。 積極開展針對性強的稅法宣傳與業務培訓。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法宣傳活動,適時組織企業財會人員進行稅收知識或相關業務專題培訓,使他們對獨立個人提供勞務所得的相關政策規定、賬務處理、稅款計算、扣繳環節等,都有一個全面細致的了解和完整準確的把握,確保他們遇到相關稅務問題能有一個正確的處理方法。 作者單位:天津市地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