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4號 2015.7.24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guī)定,現就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yè)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執(zhí)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第一條規(guī)定,享受退(免)消費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資格備案手續(xù):
(一)納稅人應在申請退(免)消費稅的首個納稅申報期內,將資格備案資料作為申報資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
(二)資格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資格備案事項變更手續(xù);
(三)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已取得退(免)消費稅資格的,不需重新辦理資格備案手續(xù)。
上述資格備案資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第二條規(guī)定的資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24日
相關政策——稅總發(fā)[2015]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yè)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5年07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乙烯、芳烴生產企業(yè)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消費稅的管理問題,稅務總局制定發(fā)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確享受用于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其退(免)稅資格由事前審批調整為事中備案。
一是首次申請退稅時,納稅人應在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將資格備案資料隨同其他納稅申報資料一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是資格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事項變更手續(xù);
三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前,納稅人已經取得退(免)消費稅資格的,不需重新辦理資格備案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