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12〕264號 2012.10.31淮北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擬否定高盛資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請示》(淮國稅發〔2012〕68號)收悉。
GSCPBouquetHoldingsSRL(簡稱: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組建的公司,持有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口子酒業)25.27%的股權。
2009年8月,口子酒業董事會做出決議,向GSCP派發2008年度股息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10%的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近日,GSCP授權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的規定,對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優惠稅率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定,股息所得的優惠稅率應給予相關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經審核,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注冊資料,其成立目的為控股投資一家位于中國的制酒企業。申請人歷年董事會紀要表明,除投資活動外,沒有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同時,根據其提供的200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來源于口子酒業的“股息收入”及少量的“利息收入”外,沒有其他收入項目。
因此,可以判斷,申請人除投資于口子酒業獲得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及股息收入外,基本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二、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從申請人提供的公司董事護照上的印鑒來看,公司董事在投資口子酒業期間,未到中國來實地考察過投資項目,也未參與合資經營的談判活動。
同時,在申請人提供的其與口子酒業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重要合同中,申請人方面的簽署人均非其董事會成員,也不是其公司員工。
因此,可以認為,申請人對于此項投資權利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三、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注冊資料,其企業類型是依據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withRestrictedLiabilityAct,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SRL”。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這一類型的企業可以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并且對資本利得免稅。
因此,申請人從口子酒業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稅的。同時,申請人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也表明,當地稅務機關對其從口子酒業獲得的股息收入沒有征收企業所得稅。
綜合以上因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文件的規定,同意你局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批準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此復。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相關文件——
國稅函[2010]290號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補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投資情況下認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
稅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業被認定為導管公司,不適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規則最新發展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