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城刑初字第239號 2015.8.13
公訴機關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長治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斌,山西維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某,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濤、李榮,山西維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長治市某有限公司會計。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長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秦玉,山西維尼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公訴刑訴(201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高某、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席夢、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斌、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李榮、王濤,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秦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間,長治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購進了一批原材料而沒有進項發票,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常某某通過被告人高某從河北邯鄲某某物資有限公司為某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張,票面金額共計1629314.35元,稅額共計276983.3元,后某某公司會計被告人王某某將18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并入賬。案發后,某某公司已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505738.55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過磅單、入庫單、支付憑證等書證復印件;某某公司、河北邯鄲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主體材料、長治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該局稅務稽查執行報告、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證人魏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虛開,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一,故三被告人辯護人關于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意見無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高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黃寶亮
人民陪審員 李 斌
人民陪審員 武慧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