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年初新發布《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下簡稱“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對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的相關問題。
廣州地稅指出,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11年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下稱“辦法”),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但由于商業零售企業的存貨類別、品種、規格繁多,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損失具有次數頻繁、單筆金額小、累計金額大等特點,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哪些需要采取清單申報方式、哪些需要采取專項申報方式,辦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此次公告的發布,使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的申報方式問題得以明確,將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分為正常因素形成及非正常因素形成兩種情況,并對相應的情況明確申報方式。
公告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同時公告也明確,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廣州地稅提醒,該公告規定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如對相關政策及在實際操作中存有疑問,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詳細咨詢。
咨詢臺
1.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計算公式:
?。?)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15%
?。?)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到30萬元(含)的,減免稅額=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