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補充規定陳志堅 一、營改增零稅率的規定 《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二條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包括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 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七條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一些資料,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其中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運輸行業資質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已獲批準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的經營人,應該獲取由交通部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已獲準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班輪和旅客班輪運輸的中外船舶運輸公司,應該獲取由交通部頒發《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 三、文件的規定 該文件純屬補充文件,根據上述運輸行業規定,已獲準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班輪和旅客班輪運輸的中外船舶運輸公司,沒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只有《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所以提供國際水路運輸本屬于零稅率的范圍,但是無法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就無法享受零稅率,所以才有該文件的出臺。 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