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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50號 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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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發文日期: 2009-01-23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一、基本規定(三)”規定的情形,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二、除“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一)”規定的情形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境內單位,其發生的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工作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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