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二、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
三、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責令認定納稅人(定期定額征收戶除外),需按季報送《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附件1),并分月填寫數據。
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附件2),并分月填寫數據。
本條“責令認定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責令認定期限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或《不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