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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捐贈的財稅處理與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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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眾多企業紛紛對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伸出援助之手,企業發生的對外捐贈,就企業所得稅而言,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在此僅對捐贈的財稅處理差異分析如下。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舊稅法相比較,新規定發生了兩大方面的調整變化:一是提高了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即由原來內資企業(金融保險業除外)不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外資企業沒有限制,改為內外資企業均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表明了國家進一步加大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性捐贈的力度。同時,借鑒國際通用作法,將舊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 二是改變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基礎,即由原來內資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利潤總額是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但不能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得出的利潤總額,根據稅法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后,才能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企業對外捐贈時還需要注意,只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允許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捐贈對象進行的捐贈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至于本次對四川的捐贈是否有特殊規定,還要看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的文件。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相應的,捐贈資產也是企業非日常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該支出不分公益救濟性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稅法如何界定,會計處理都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當年會計利潤中扣除。 對外捐贈引起企業的庫存商品等資產流出事項(雖然稅法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不會因為捐贈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此會計核算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涉及捐出固定資產的,應首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相關稅費等進行歸集,最后將其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的借方。如果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捐出資產會計核算還必須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財稅差異由于存在企業直接對外捐贈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區別,在會計上按捐贈全額及相關稅費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了符合條件的捐贈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形成了捐贈扣除的會計和稅法規定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這種差異一經形成就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數額稅前扣除,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部分,直接調增捐贈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2008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當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對外捐贈時的賬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12.55萬元貸:庫存商品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萬元。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納稅調增額=12.55-4.494=8.056萬元,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7.45+8.056)×25%=11.376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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