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2年1月購買了增值稅專用電腦、打印機、掃描儀,是否屬于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因此,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屬于通用設備,不屬于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不適用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的可以抵扣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