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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820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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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 國稅函[2006]820號 2006-09-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納稅人識別號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編碼規則進一步明確如下: 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含義代碼。對于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碼加9位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首次賦碼的便捷、防止重碼出現,保證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被賦予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本身不具有任何語義。任何新開發軟件都不得單獨引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總局統一開發的已有軟件如果使用了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總局將統一提出解決辦法。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共享的基礎,應保持不變。對于已存在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必隨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對于同一稅務機關,如果本地區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同,其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區劃代碼。對新開辦企業可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國稅局、地稅局的共管戶,如果擁有兩個納稅人識別號,可由當地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協商確定其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編碼。 今后,對于各項分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如數據清分)將依據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所以,各地應加強數據采集質量管理,指導納稅人正確填寫主管稅務機關代碼。 各地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問題,請向總局(信息中心)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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