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東臺地稅局征收江蘇首筆“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一事引發熱議。作為新生事物,派發“微信紅包”該不該交稅,向誰征稅,如何征收成為關注的熱點,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人士。
相關話題——江蘇征收首筆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75萬
今年3月,東臺市一民營企業為擴大知名度,依托某衛視的一檔綜藝節目,派發300萬元“微信紅包”。4月20日,該企業主動到東臺地稅局第一分局繳納了代扣的75萬元“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該企業派發“微信紅包”共開支375萬元。
對此,部分網民頗為不解。網民“駱駝祥子”為企業鳴不平:企業發放紅包,個人所得稅怎么也攤不到企業的頭上,而應由收到紅包的個人繳納。
“根據我們在全省地稅系統查詢得知,這筆"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在江蘇省是第一筆。”東臺地稅局局長曹長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企業派發無特定對象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稅。
“應該收!”鹽城地稅局稅政管理二處處長溫從順說,企業派發給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但是,對于親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鹽城師范學院商學院副院長曹亞表示認同:從理論上講,應該是誰收誰繳納,但由于獲得者過于分散,在具體操作時通常實行源頭管理,即誰發誰扣繳。另外,企業在電視節目上發放微信紅包,是通過擴大宣傳效果提升人氣,進而提高經營效益的行為,類似于非公益性贊助,這可能會牽涉到企業的稅前調整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