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我認為國稅總局應當明確一下目前到稅務局代開3%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在10萬以下,如何免稅,以及適用差額政策的銷售額或營業額,是差額扣除前的,還是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希望在國稅總局發公告進行文件解讀時間進行明確。
其他的內容,看了該法規后,我對該法規的理解如下:
“繳納義務人”的一個條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沒有所謂的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等條件限制。
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應該分別核算,按照以往的文件慣例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應當是分別算10萬元的(具體應當以國稅總局公告為準)
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是“按月”或“按季”享受
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不僅僅是指營業收入銷售額或營業額,應包含營業外收入中銷售額或營業額,如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銷售額等。
對應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不含稅額;對應的營業額的是含稅額(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
銷售額或營業額:含代開發票和自開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2016.1.29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