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這個公告并沒有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排除在留抵退稅的適用范圍之外,那么現實中就會出現房地產開發企業一邊退稅(留抵退稅)一邊交稅(預繳增值稅)的神奇畫面。有觀點認為一邊留抵退稅一邊預繳,就失去了預征增值稅的初衷,但作者覺得這個說法站不住腳,預繳還是預繳了,退的是留抵進項,雖然錢不分彼此,但是不同性質的東西不能隨便互抵,就像會計上的預收和預付不能隨便沖抵一樣。作者觀點留抵退稅是個普惠性的政策,不應對房地產企業有所歧視,為了避免一邊留抵退稅一邊預繳的麻煩,可以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用退稅抵減后續預繳增值稅,如此稅企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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