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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處罰款超過罰款金額可否不予加收?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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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納稅人2005年8月未申報,稅務分局處100元罰款。由于該單位財務人員調整,100元罰款至今未繳納。近期發現此事后,納稅人想繳納罰款100元,但系統產生5000多元加處罰款,納稅人提出異議。請問加處罰款是否一定征收?依照合理性原則,如果征收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金額,如只征收加處罰款100元,是否可以?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因此,納稅人必須按此規定繳納加處罰款,不存在加處罰款超過罰款金額即不予加收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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