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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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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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