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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辦關稅[2008]12號 關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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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的意見財辦關稅[2008]12號 2008.2.21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署海關: 2002年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全部出項目”)進口稅收政策的實施辦法進行了調整。為執行該《通知》,2006年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訂了《關于印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商資發[2006]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工作安排,2007年財政部駐各地財政專員監察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為順利開展檢查和退稅工作,現就專員辦在檢查中發現的一些政策問題,提出如下答復意見: 一、關于《暫行辦法》中“產品”的概念 問:《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全部出口項目下進口設備,依法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暫行辦法》則要求,經審批部門依法批準并確認為“產品全部出口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受進口設備的減免稅政策。那么,申請退稅的產品是“企業生產的全部出口產品”還是“項目下生產的全部產品”? 答:按照《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依法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一般情況下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一個項目進行審核,項目是由企業來承擔,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專門從事某一個項目,因此原則上以“企業生產的全部產品“作為獨立的檢查對象。 當同一個企業內存在多個生產項目時,如果產品全部出口的項目可以獨核算和管理,且該項下的產品與其他項目項下的產品有實質性區別(以稅則號列前四位是否改變為判斷標準),則由地方商務部門受理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后,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經確認符合條件的,可以“項目下生產的全部產品”作為獨立的檢查對象。 二、關于“全部出口”概念 問:《關于審核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退稅中幾個問題的意見》(財務稅函[2006]27號)雖然明確“邊角料、報廢產品在所難免,只要其數量與制成品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影響享受退稅政策,但如何確定“合理范圍”標準? 答:判斷企業的報廢產品是否影響其享受退稅政策主要有兩條標準: 1、報廢產品的內銷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產品的銷售價格; 2、報廢產品的銷售收入占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滿足上述兩條標準的企業不影響享受進口設備的退稅政策。 三、關于“直接出口”的概念 問:目前,存在以下幾種出口形式: 1、委托代理出口; 2、深加工結轉出口,其中涉及到跨區結轉問題; 3、出口到保稅區或加工區; 4、外貿收購出口; 5、自營出口。如何判斷上述出口形式是否符合“直接出口”? 答:按照現行減稅的有關規定,“直接出口”包括自營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但不包括外貿收購出口。 關于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情況比較復雜,建議按如下方式掌握: 1、來料加工方面。考慮到來料加工產品的銷售權實際由國外供貨方控制,因此核查過程中對境內企業從事來料加工發生的深加工結轉行為可不予追究,上述行為不影響其享受進口設備的退稅或免稅政策。 2、進料加工方面。按現行政策規定,對出口加工區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海關特定監管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從事進料加工業務,其銷售或結轉到上述特定監管區內的產品被視為直接出口。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雖然海關也按進出口管理,但由于該貨物在結轉環節并未實際離境,因此結轉環節并不實際增值稅“免抵、退”政策。由于存在中間結轉環節,且進料加工的銷售權實際由境內企業自己控制,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不屬于“產品直接出口”的范疇。 此外,對2002年10月1日以前批準的產品全部直接出口項目,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繼續免稅進口設備的,如在調查期內發生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行為(直接結轉到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海關特定監管區內的除外),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規定對該企業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免稅進口的設備予以補征進口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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