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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收益人概念對境外公司股票收益征收預提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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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經過征納雙方多次談判和磋商后,某香港居民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終于對其2009年在二級證券市場拋售原始股票取得收益繳納預提所得稅1637萬元,從而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這是福清市國稅局迄今為止征收的單筆金額最大的非居民稅收,實現了福清市非居民稅收管理上的新突破。 一、基本情況 國內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該公司在中國上海證券上市,注冊資本:20億元(人民幣),股份結構為:香港A公司占注冊資本15.60%,香港B公司占注冊資本22.49%,境內C公司占注冊資本11.99%,社會公眾股占注冊資本49. 92%。以上股份均為全流通股。香港A、B投資公司均由X先生個人投資。2009年下半年A公司在二級證券市場拋售股票1500萬股,共計轉讓金額163732763.68元。A公司以該公司的股份F公司未超過25%為由,要求按《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享受免稅的稅收協定待遇。 二、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 磋商初期,在是否應該在內地納稅的問題上,征納雙方就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香港A公司代理人認為:作為香港居民公司,在中國境內公司轉讓股票所得,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其所得繳稅。其理由是:根據2008年1月內地和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二議定書》)第五條之規定,“……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受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稅。”因此,香港A公司轉讓公司股份前的十二個月內,只占公司股份的15.60%,都不曾參與該公司25%的資本,故內地不擁有征稅權。 稅務機關認為:根據中國與中國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第二議定書》、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85號)第三款規定,“香港居民轉讓其在內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受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擁有上述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內地有權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征稅。” 雖然香港A公司轉讓公司股份前的十二個月內,只占F公司股份的15.60%,但X先生作為香港A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是轉讓A公司股權的實際收益人。X先生同時控股香港A、B投資公司,間接擁有F公司38.09%的股份。作為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間接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內地有權按規定予以征稅。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A公司取得的轉讓股權收益,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本案中支付人是廣大股民,無真正法律意義上的扣繳義務人,國內F公司應作為香港股東的代理人,履行扣繳義務人義務。 征納雙方經過了多次交鋒。最終,香港A公司認可了其1637萬元的繳稅義務,同意就其股票出售收益在內地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2009年10月,F公司應作為香港股東的代理人,代為履行了納稅義務,1637萬元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順利入庫。 三、對非居民稅收征管的幾點思考 (一)強化宣傳,提供優質服務 該局作為全省納稅服務的標兵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強化宣傳,靠前服務,比如:通過召開稅企座談會、送稅法上門,借助稅收網站、稅收咨詢臺、稅企QQ群等形式,加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政策宣傳,使其全面了解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提高其依法納稅意識。在本案例中,為提供我方對香港A公司出售股票收益征稅的政策依據,該局把截至目前有效的、涉及股權轉讓方面的涉外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協定執行手冊等,在首次交流意見時就送到了該公司代理人的手上,此舉贏得了對方的大力贊譽。 (二)領導重視,強化部門聯系 我局領導為在非居民稅收管理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曾多次在會議、培訓學習、工作布置中強調非居民稅收管理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局領導一直跟蹤工作進展情況,強調主辦人員既要做好稅款征收的宣傳解釋工作,掌握好工作方式方法,又要及時關注該公司股權拋售情況,務必做到應收盡收。同時,該局多次向省局、福州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請示對本案例中收益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界定問題,取得共識。另外,全局各部門相互配合,稅政、管理局、納稅服務等部門共同探討,特別是對首次出現的境外公司股票收益業務,在CTAIS2.0系統中的操作流程進行多次嘗試,模擬操作,一一通過稅務登記、資格認定、扣繳義務人登記,最終完成代扣代繳申報征收和稅款的順利入庫。 (三)穩定隊伍,提升人員素質 國際稅收工作專業性很強,需要專業人員來完成,特別是非居民稅收由于其稅源分散、涉稅事項復雜而成為國際稅收的難點。由于有專業人員始終參與,這是本案例得以成功的保證。該局現配備國際稅收專業人員兩名,并注意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即使有人員變動,也都采取“傳、幫、扶、帶”的形式進行過渡;同時注重專業人員的培養,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國際稅收業務培訓,提高國際稅務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從而為非居民稅收管理提供了人員保障。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刺破中間層,直接根據受益所有人判定非居民股權轉讓業務的實質是近期我國稅務當局屢試不爽的做法,這個案例和重慶渝中區國稅新加坡公司轉讓境內合資公司股權的案例都值得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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