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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戶超過定額的收入需補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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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湖南省湘鄉市的一位個人獨資企業主,他向湖南省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稅務機關前段時間對他們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查補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款數萬元。他不理解的是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行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確按月定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還要補稅呢? 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內在含義是什么? 坐席員告訴李先生,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體經營者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經定期定額繳稅的企業,為什么還要補稅? 坐席員將定期定額繳稅與查補稅款進行了詳細說明: 1.《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但超定額部分要在申報期限內據實申報并繳清稅款。 2.《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雖按期繳納了定額稅款但未如實申報過去、當期經營額、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納稅人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度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所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還要自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 坐席員提醒李先生,雖然他的企業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但如果所核定稅額與其實際經營所得不相符,就要補稅。并且每年年終,要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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