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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6月13日財稅答疑匯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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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從事代理報關業務的納稅人如何確定計稅營業額,開具發票時有何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規定,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1.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2.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3.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按其從事代理報關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問:某人開了一個公共電話亭,請問電話費收入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1號)規定,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辦,即公用電話設在郵電局營業廳,由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值守,電話費作為郵電部門的收入。第二種是委托代辦,俗稱“公用電話亭”。各電話亭屬郵電局的經營網點,在郵電局一個統一營業執照下分列,郵電部門將“電話亭”經營人稱之為代辦人。代辦人將向用戶收取的話費全額上交,作為郵電部門的營業收入,郵電部門付給代辦人勞務費。第三種是兼辦,即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郵電部門按月向兼辦人收取管理費,并按自用電話標準收取電話費。兼辦人的經營收入是按公用電話向顧客收取話費,扣除上交給郵電部門的話費和管理費的余額來確定。 國稅發〔1997〕161號文件對上述三種方式經營公用電話的營業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1.公用電話無論采取哪種經營形式,對郵電部門取得的話費、管理費收入,均依全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2.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3.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問:委托他人轉讓著作權,應按哪個稅目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著作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44號)規定,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下簡稱“受托方”)向第三者轉讓“所有權人”的無形資產時,如“受托方”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應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受托方”取得的傭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受托方”承擔,“所有權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如受托方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我國境內使用,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不繳納營業稅。 問:建筑業分包單位如何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在新營業稅條例下,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該由分包單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于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故分包單位應當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筑業發票。如分包單位屬于提供建筑業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按規定分別開具建筑業發票和增值稅發票。 問:中國與新加坡稅收協定中關于“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稅”,應如何理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2010〕75號)規定,根據本條及協定議定書的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稅。具體是指:1.新加坡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中國取得的收入,在中國豁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2.中國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稅外,其應稅勞務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稅率適用貨物與勞務稅,且服務接受方就該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在新加坡可予全額抵扣。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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