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內企業由于對非貿易付匯涉稅項目稅收規定不了解,對外付匯時經常出現境內、境外劃分不清,適用稅率不正確,代扣代繳稅款時間錯誤,使用的匯率不準確等問題,致使其未能正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導致企業存在較大稅務風險。筆者就相關問題涉及的要點進行如下歸納。 正確劃分境內、境外收入 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對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僅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非貿易付匯時首先要正確判斷其付匯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何為境內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從上述稅法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對境內、境外收入的劃分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以下兩個不一致,一是對境內勞務的判定不同。企業所得稅對境內勞務的確認是遵循勞務發生地原則,而營業稅境內勞務的范圍要比企業所得稅廣,不論勞務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勞務的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境內都是營業稅的納稅人。但是也有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并且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其他文件規定的范圍可以免征營業稅。新發布的“營改增”文件對此規定的更加明確,即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費和使用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二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所得,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準確適用稅率 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取得非貿易收入所得,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積極所得,也稱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即對其營業利潤要在其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所在地征稅,一般對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10%~30%的應稅所得率,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營業利潤,適用25%的法定稅率;另一類是消極所得,又稱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勞務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所得,對其按照全部非貿易收入所得適用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中外稅收協定中約定有優惠稅率的國家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另外,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可以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僅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征稅。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無論來華時間長短,都屬于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境外企業在我國取得的建筑、安裝收入適用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梢詫ι鲜鲆酝獾钠渌琴Q易收入適用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需要關注的是,對于境外企業為“營改增”地區的境內企業提供咨詢勞務,要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是接受此項服務的企業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款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扣繳義務人及代扣代繳的時間、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在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對除勞務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所得的支付人應履行法定扣繳義務。其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扣繳義務人為直接向境外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是支付既包含貨幣支付,也包括權益兌價等非貨幣性支付; 三是應付未付的款項,即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此時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另外,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對于支付給未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和個人非貿易外匯時,其支付人也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扣繳義務人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繳納的稅款要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適用正確的匯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適用的匯率都為扣繳當天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不同的是代扣代繳營業稅時還可選擇當月1日的匯率。 文章出處——《中國稅務報》(京)2012年9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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