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店被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行政處罰且不服博羅縣法院一審判決,日前,酒店老板劉某田將案件上訴至惠州中院。
庭審中,劉某田指出行政處罰書存在“一事不再罰”等三處錯誤,被上訴人辯護人回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
阻撓稅務機關檢查酒店老板被處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10月9日16時左右,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與博羅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組聯合執法檢查組,到博羅縣石灣鎮某酒店進行個體戶發票等稅務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酒店有虛假發票,要求收銀員在檢查文書回證、提取證據收據上簽章,酒店員工不配合且離開酒店未歸。酒店老板劉某田之后達到酒店并詢問發票來源,在此過程中劉某田與執法人員發生糾紛,劉某田當場撕毀了稅務機關檢查文書和疑似假發票。后來雙方報警,博羅縣公安局受理后決定對劉某田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11月20日,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向酒店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2014年12月9日,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又召集酒店舉行聽證會。2015年1月27日,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以酒店經營者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為由,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對酒店作出四萬五千元的罰款。
由于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酒店老板劉某田向博羅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博羅縣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劉某田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提出撤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訴稱處罰書存三處錯誤“一事不再罰”成關鍵
不服一審判決,酒店老板劉某田將案件上訴至惠州中院。
劉某田稱,行政處罰書存在三處錯誤:一是處罰主體錯誤,應當處罰劉某田本人而非酒店;二是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在執法中存在違法行為,如未出示任何證件、未穿稅務制服等;三是劉某田認為事件經博羅縣公安局石灣分局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行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庭審中,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辯護人答辯稱,處罰對象符合法律規定,稅務檢查時也依法出示了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至于劉某田所說的“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辯護人解釋,博羅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劉某田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的主體是博羅縣公安局,處罰的對象是違法行為人。另一方面,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是對酒店方面罰款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的主體是博羅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罰對象則是違法納稅人。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故被上訴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的“一事不再罰”的處罰原則。
法庭未對該案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