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27
各區局、各稽查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轉發給你們,市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持續發生的或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減免稅,每年備案1次;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減免稅在每次發生時登記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在原有備案項目的基礎上,新增的備案類項目(部分項目備案材料目錄見附件1)參照《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涉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深地稅發[2005]161號)進行管理。
二、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減免稅備案,應給納稅人開具《稅務文書資料受理回執》,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告知納稅人執行。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減免稅申請,在作形式審查后,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擬文上報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個工作日內擬文上報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由市局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仍按現行辦法辦理。
四、納稅人提供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使用《補正資料告知書》(式樣見附件3),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納稅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五、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應當給納稅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的《稅務文書資料受理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給納稅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印章的《稅務行政審批及核準事項不予受理決定書》(式樣見附件4)。
六、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在回函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批工作。由各區局、各稽查局審批的減免稅的批準時限為20個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行政審批及核準事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5]143號)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核準時限中關于“分局(局)核準時限:對申請資料齊備,屬一般核查范圍的,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屬獲利年度稅收處理范圍的,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的規定,調整為“分局(局)核準時限:20個工作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再投資退稅等事項的核準時限同時調整為20個工作日。上述事項各工作環節的時限比照其他減免稅審批項目的時限分配和調整。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行政審批及核準事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5]143號)第三條修改為“各分局(局)在辦理行政審批核準過程中,因審批核準事項(不含延期繳稅)過于復雜、經辦人員出差、休假、學習或需要補充調查、異地取證等原因,確需延長審批核準時限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減免稅審批事項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其他事項可以延長規定審批核準時限的50%,并填寫《稅務行政審批及核準事項延期告知書》(式樣見附件5),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決定的時限調整為10個工作日。
審批時限從受理之日開始計算,《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行政審批及核準事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5]143號)中關于核準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報資料和稅務機關重新調查核實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八、《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涉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深地稅發[2005]161號)第十九條廢止。
九、各區局、各稽查局要及時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辦法順利實施。
十、市局征管處在每年6月底之前匯總全市地稅系統減免稅情況,并擬文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各區局、各稽查局、市局各業務處室應在每年6月15日之前書面向市局征管處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