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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業稅稅收政策重點與難點總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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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營業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執行以來,建筑業中關于預收帳款、甲供材料、設備扣除和自產貨物相關納稅義務的判定和稅款的計算是建筑業營業稅管理重點和難點所在,營業稅新舊政策變化較大,在實際工作中應引起稅務干部和廣大納稅人的高度重視,現將具體內容和新舊政策比較分析如下: 一、建筑業營業稅重點難點 1、預收款項納稅義務確認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具有建筑業發票自開票資格,當月收到裝修款項共計100萬元,其中預收款80萬元;當月自行開具建筑業發票50萬元,其中30萬元為以前的預收款項,已在以前申報過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稅多少金額? 解析:該公司本月收到款項中包含的預收款,雖然沒有開具發票給對方,但是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本月開票金額中所包含的預收款已在以前期間收到時申報過營業稅,本月不需要再申報。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如下: 本月營業額=80+(50-30)=100(萬元) 營業稅=100×3%=3(萬元) 2、甲供材料和設備扣除應稅勞務核算管理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本月提供建筑業勞務(非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200萬元,并提供50萬元的原材料和100萬元的設備;提供建筑業勞務(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100萬元,并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和50萬元的設備。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稅多少金額? 解析:提供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勞務時,如果合同款中未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除了要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稅外,還應就甲供材料金額(包括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申報繳納營業稅,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提供裝飾勞務時,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稅,不需要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如下: 非裝飾勞務:營業稅=(200+50)×3%=7.5(萬元) 裝飾勞務:營業稅=100×3%=3(萬元) 3、銷售自產貨物的稅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上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上述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用示例:某建筑公司本月銷售一批貨物給A公司并提供安裝勞務,貨款200萬元,安裝勞務50萬元,該批貨物為自產貨物。 解析:對于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該公司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50×3%=1.5(萬元) 二、營業稅新舊稅收政策差異比較分析(見附件) 營業稅新舊稅收政策差異比較分析 下載: doc 文件 鋼結構建筑工程業務稅收新舊政策變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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