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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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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國家稅務總局于日前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公告指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公告要求,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此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公告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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