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稅發[2008]179號 2008-06-19稅屋提示——依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5年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以下簡稱“企業銜頭發票”)的管理,堵塞發票管理漏洞,結合我市目前企業銜頭發票的管理現狀,市局決定將我市國稅部門負責管理的企業銜頭發票納入CTAIS系統進行管理,并對企業銜頭發票實施稽核。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銜頭發票納入CTAIS系統進行管理
納稅人申請印制企業銜頭發票的票種初始化、文書審核(指CTAIS電子文書的審核,紙質文書審核流程不變)、調撥、發售和驗舊等工作納入CTAIS系統進行管理,相關的各項業務操作按照修訂后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銜頭發票的驗舊稽核
(一)開票數據的采集
1.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以下簡稱“自行開發的軟件”)開具企業銜頭發票的,在發票開具的同時通過自行開發的軟件采集開票的明細數據。
2.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稽核系統(企業端)”開具企業銜頭發票的,在發票開具的同時采集開票的明細數據。
3.使用手寫版企業銜頭發票的納稅人,應將開票數據逐份錄入“普通發票稽核系統(企業端)”,采集明細開票數據。
(二)開票數據的報送
使用印制企業銜頭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每季度終了后的次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銜頭發票驗舊,不需提供發票實物。為避免企業銜頭發票驗舊工作過于集中,各征管單位應做好發票驗舊工作的預約服務,合理安排時間。考慮到部分行業納稅人的特殊性,開票數據的報送應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以下類型納稅人進行企業銜頭發票驗舊時,暫不報送電子開票數據,只需按規定填報《企業銜頭發票開票數據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詳見附件1)。
(1)供水、供電、供氣的納稅人;
(2)使用稅控收款機開票的加油站。
2.使用自行開發的軟件采集開票數據的納稅人,在發票驗舊前應按市局規定的數據標準轉換(具體的數據標準和轉換方法將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上公布)電子明細開票數據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3.使用“普通發票稽核系統(企業端)”采集開票數據的納稅人,在發票驗舊前直接在“普通發票稽核系統(企業端)”中導出電子明細開票數據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開票數據的接收
1.對《企業銜頭發票開票數據匯總表》的相關數據,主管稅務機關應以“簡易錄入”的方式錄入CTAIS系統的“發票交舊驗舊”模塊進行發票驗舊。
2.納稅人以“報盤”的方式報送明細開票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普通發票稽核系統(稅務端)”接收納稅人報送的明細開票數據,并在CTAIS系統進行發票驗舊。
(四)開票數據的使用
在省局未完善“普通發票稽核系統”的相關功能前,暫不對企業銜頭發票開票數據進行稽核比對。各征管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可結合納稅評估、日常抽查等方法,對企業銜頭發票開票數據與其申報數據進行稽核比對,以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業務調整幅度較大,各征管局應及時向相關納稅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征收管理處反映。
(二)各征管局要以此次調整為契機,切實加強對企業銜頭發票的管理。納稅人如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市局填報《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內部發起取消納稅人“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資格的申請,經市局審核后呈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納稅人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申請印制的企業銜頭發票,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且可不報送開票數據。
附件:
1、企業銜頭發票開票數據匯總表
2、關于加強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管理的通知(納稅人宣傳資料)